對供應鏈金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幾點淺見 |
供應鏈金融(SupplyChainFinance),隨著產品品種的不斷創新,筆者認為,是指銀行依托核心企業的信譽將上下游企業作為一個整體,開展相對靈活的綜合授信和服務的一種融資模式。 從我們的信貸實踐,如大型鋼鐵生產企業,上游是提供焦煤的供應商,下游是鋼材的經銷商,核心企業對上游企業提供的產品采用賒銷的方式,對下游經銷商要預付款才能拿到緊俏的鋼材,核心企業因其強勢地位既能拖欠上游的資金,又能從下游得到預付款,而對上下游的中小企業來說資金鏈非常緊。因此銀行對上游企業可以把對鋼廠的應收賬款做保理,對下游企業通過“三方協議”對已預付的“資金池”進行賬戶監控,向企業提供授信,或用少量的保證金開出銀行承兌匯票等。 一、供應鏈金融實現銀企互利共贏優勢初顯 中小企業大多受經營規模所限,不動產資源僅占25%左右,它們的資產主要表現為應收賬款、存貨和設備,一般很難提供合乎銀行標準的抵押品,同時抵押評估、登記部門分散,收費高,手續繁瑣,因此尋找合適的模式,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一直是商業銀行致力于探討的重要領域。 隨著國內銀行業在供應鏈金融領域創新的方興未艾,目前形成了一些比較成熟的業務產品和流程。如倉單質押業務、保兌倉(廠商銀)業務、未來貨權質押融資、應收賬款融資等業務形式,簡單地說,供應鏈金融產品可分為預付、存貨、應收三大類,處于供應鏈任何節點的小企業都可以選擇到適合自己的產品。繼深發展從2000年開始在國內個別分行嘗試“1+N”貿易融資業務后,迄今其廣州分行的“能源金融”、佛山分行的“有色金融”,上海分行的“汽車金融”和大連分行的“糧食金融”已在同業中形成較強的品牌效應。供應鏈金融在一定程度上顛覆了傳統融資模式下的融資關系,其****特點就是突破了銀行一位追求抵質押物,第三方擔保的制約,權利質押具有無須轉移質押物,有助于質押物使用價值的發揮,中小企業融資的收益、成本得以改善,(如減少評估、擔保費用等),加快了物流與資金流的對接與周轉,有效拓寬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 供應鏈金融與傳統的保理及貨押業務等非常接近,又有本質區別。保理和貨押業務只是簡單的貿易融資產品,而供應鏈金融是銀行跳出單個企業的局限,站在產業供應鏈的全局和高度,向所有成員企業的系統性融資安排,即便單個企業達不到銀行的某些風險控制標準,只要這個企業與核心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穩定,銀行可以適當淡化對企業的財務分析和貸款準入控制,銀行關注的重心是每筆業務交易的真實性,通過中小企業與核心企業的資信捆綁來提供授信,促進中小企業與核心企業建立長期的戰略協同關系,激活整個“鏈條”的運轉。 同時,借助“團購”式的授信模式和風險控制手段的創新,銀行不光從單一企業了解市場,變把握單個企業的不可控風險為供應鏈企業整體的風險控制,通過立體獲取各類信息,從而有效地降低自身的信貸風險。另一方面,供應鏈金融也為銀行提供穩定高端客戶的新渠道,通過面向供應鏈系統成員的一攬子授信,核心企業亦被“鎖定”在提供服務的銀行。供應鏈金融巨大的市場潛力和良好的風險控制效果,為銀行拓展中間業務等新的業務增長點提供了非常大的商機,在不斷調整信貸結構的同時,通過批量授信獲取規模效益,以差異化業務和優質服務提升銀行的核心競爭力。 二、供應鏈金融形成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長效機制 供應鏈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等多流合一,是企業創新與金融創新的有機結合,具有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怎樣使其形成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長效機制,還需要政府、銀行、企業等多方努力。 1、商業銀行傳統目標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不僅侵蝕商業銀行的盈利水平,也惡化了銀行業的競爭環境,及時調整經營理念,加快業務轉型,從戰略高度不斷完善適應小企業信貸經營和風險管理模式已勢在必行。在供應鏈等產品業務的可操作性上,必須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需求為中心和立足點,不斷實現產品的多樣化,差異化,進一步挖掘市場潛力,拓展服務的廣度和深度,為客戶“量身訂制”符合其特點和需求的個性化供應鏈融資產品和方案。銀行是經營風險的特殊企業,任何投資都是風險和收益的結合,在同業競爭不斷加劇的新形勢下,發現市場的機會比市場營銷更重要,沒有發展的風險控制是空洞,沒有風險控制的發展是風險,只有那些勇于創新、有能力承擔高風險的商業銀行,才能獲得高收益的投資機會,誰走在了前面,誰就占據了先機,誰掌握了客戶、市場和未來,誰就掌握了財富的源泉。 2、當今企業的競爭已不再是公司與公司之間的競爭,而是供應鏈和供應鏈間的競爭,供應鏈管理日益成為全球企業界盛行的先進管理模式。核心企業要通過良好的企業形象和財務管理效能,吸引更多的供應商和經銷商,通過企業之間的優勢互補,對物流、信息流和資金流的有效整合,達到強化成本控制、優化資源配置、提升整個產業鏈在市場的競爭力。作為上下游的中小企業如何加強資金的合理利用,****限度減少資源的閑置和浪費,供應鏈金融已成為提高企業資金周轉速度和使用效率,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的重要路徑。因此中小企業在不斷加快業務發展的同時,要多多關注國家金融環境和政策導向的變化,加強自身的經營管理,主動與金融機構等展開對接,不斷優化財務運行模式,積累信用記錄,實現信用增級,樹立良好的企業信譽和形象。 3、小企業融資難是個全球性的難題,要實現小企業信貸的可持續發展,就要克服“成本高”和“風險大”兩大不足。金融風險不僅源于金融業自身,而且更廣泛地源于金融業賴以生存與發展的外部環境,因此各級政府要積極做好環境營造和平臺搭建的工作,高度重視開展小企業金融服務在促進就業、社會和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通過加強資源的有效整合和強有力的政策支持,積極培育中小企業全方位、多層次的社會化服務體系。最后要加快金融法規建設,積極探索建立小企業貸款的風險補償機制,督促工商、政法、稅務等部門構筑一個有效的信用征集、評價、發布系統和嚴格的違信懲罰制度,對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企業實施聯合制裁,為大力發展供應鏈金融營造一個良好的信息平臺和生態環境。 三、供應鏈金融的風險分析與防范 從理論上分析,可以有效起到擔保作用的質押權利應當具備三個基本條件:1、權利本身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并且能以貨幣的形式被量化;2、可以通過一定的合法途徑實現其價值;3、用于質押的權利允許被依法轉讓。應收賬款的出質不同于倉單、存單、提單、股票債權的出質,也不同于動產質押,它只是一個內部記賬科目而非正式的債權憑證,我國現行法律和《應收賬款管理辦法》都沒有對快速實現質權作出比較明確的規定,伴隨著資金、貨物(商品)、單證(倉單)等的流動,其實質就是以一種債權入質來擔保另一債權的實現。通過“三方協議”對已預付的“資金池”進行監控,其有效性依附于商業合同的真實有效而存在,質權的獲取缺乏有效的質押登記,因此,借款人若面臨訴訟、預付款被依法強制執行,企業破產等極端情況時,銀行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權,應收賬款登記機構對于出質人幾乎沒有約束力。同時,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債務相互抵消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從而使設定質押的應收賬款債權歸于消滅。核心企業的經營風險,亦會造成潛在風險在產業鏈中的快速“傳染”,加大銀行信貸管理的難度,加之目前我國征信體系尚不健全,銀行對抵質押物的物流跟蹤、倉儲和應收預付賬款等監管、價格監控乃至變現清償等方面缺乏管理經驗和手段,一旦出現糾紛,往往是訴訟成本很大,甚至超出債權數額。 措施一:銀行要注重企業交易背景的真實性和連續性,上下游中小企業與核心企業開展貿易往來應在一年以上,企業在金融機構無不良授信記錄和惡意逃廢債行為。核心企業對整個供應鏈企業要具有較強的管理意識和管理能力,供應鏈成員可享受核心企業提供的排他性優惠政策,如跌價補償、訂單保障、銷售返點等等。信貸人員要從定性、定量兩個方面綜合考慮供應鏈上中小授信企業的業務規模、經營情況、履約能力、授信評級等因素,重點分析基礎合同的效力,把好客戶準入關,加強對供應鏈整體及其運行質量的審核和識別,從源頭上控制信貸發放風險。銀行發放的貸款或出具的銀行承兌匯票應直接交付核心企業,并取得核心企業的收款確認,通過三方協議約定保障資金回流的線路,同時建立定期的對賬制度,不斷完善授信額度管理臺賬,不斷加強系統電子化平臺的建設,以科學的貸款定價方法,匹配小企業貸款的成本與收益,根據不同中小企業特殊的現金流狀況、支付頻率,為其設計特殊的還款方式,努力實現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的管理控制。當某供應商授信發生逾期時,銀行應立即通知核心企業共同采取相關清收措施,同時暫停對該類供應商的授信業務,直至授信敞口得以清償。 措施二:在當前我國相關法律尚不完備的情況下,要依靠合同條款,明確貸款銀行享有的權利和出質人應負的義務,通過對物權單據和融資款項的封閉運作,實施資金流和物流的雙向控制,應收或預付賬款作為一種債權,它的質押應該滿足四個基本條件,首先用于設立質押的賬款必須是依照法律或當事人的約定容許轉讓的,如果不能轉讓,就不能用于質押。其他相關要素,包括金額、期限、支付方式、債務人的名稱和地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都應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非常明確和具體。存貨的選擇一般應滿足貨權明確、易于轉讓、價格穩定、方便保存等特點,辦理以質權銀行為第一受益人的財產保險,并及時、準確地向債權銀行披露相關信息。根據不同的行業或不同類型的客戶等核定一定的授信總量,針對不同信貸產品的風險程度、不同分支機構的管理能力,積極探索產品組合,實行分類授權和相應的授信審批模式。最后要設立科學有效的監控指標,完善違約數據庫的建設,相關規章制度要清晰、可操作,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確保業務依法合規,嚴禁逆程序操作。對可能發生的風險制定應急措施,選擇恰當的風險管理工具進行優化組合,規避、轉移和降低風險,通過不斷提高員工的業務素質,從深層次上提升識別風險、經營風險的能力。 |